黃振玉武義遺風匾

橫長型石匾,鑲於門額上,有框有飾,字皆陰刻,無上下款,中行「武義遺風」。

《金門志》載:「黃振玉字金聲;英坑人.乾隆間,歷官揚州參將,預保水師副將,署海壇總鎮兵;有清聲.請終養歸.迨父母卒後,朝廷起用不復出.海壇人建祠私祀之.」在英坑的黃氏族譜載:黃振玉海山鎮臺。海山為海壇舊名,今平潭。

《廈門志》閩安水師右營守備「黃振玉、同安人.二十八年任」. 在《續修臺灣縣志卷四軍志》還記載了黃振玉擔任:「臺協右營守備、同安人,行伍.乾隆三十二年四月任.陞海壇遊擊」於《明清史料己編》載有:「兵科抄出閩浙總督蘇昌題前事內開:竊照福建臺灣水師右營守備林夢龍,於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領劄到任,歷俸將滿三年,應俟臺灣鎮臣詳報該員俸滿到日,另疏具題。但案准部咨,臺灣武職照依文員之例,於將屆滿以前,先期遴員調補。今臺灣水師右營守備員缺,應照例於內地現任水師各營守備內,先行遴員調補。臣與提臣詳加揀選,查有閩安水師右營守備黃振玉,係福建同安縣人,由行伍出身。該員熟諳水師,哨巡勤慎,弓馬可觀,堪以調補臺灣水師右營守備。」往來幾回文書之後就定案「再查守備黃振玉、林夢龍係對品調補,均毋庸給咨送部引見。各該員現任內俱無參罰案件,合併聲明。除照例飭取各員履歷另咨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吳必達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

《續修臺灣縣志卷四軍志》再記載黃振玉任「臺協右營遊擊、同安人,行伍.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任.」《馬巷廳誌》也有此記載:「黃振玉,鶯坑人,任台灣遊擊。」

《金門志》記載的官職一直查不到,應該又是對誤解的記載,其中的「預保水師副將」預保不是地名,而是長官對其「預先保舉」要保舉他。在「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就查到一則訊息:「又帶領預行保舉。不合例之福建澎湖水師右營遊擊吳勇、福寧鎮標中軍遊擊延恂、臺灣水師右營守備黃振玉」。武義大夫是散職官正三品,職事官是遊擊從三品。清朝兵制:漢軍用綠旗,通稱“綠營”綠營武官,依序為把總、千總、守備、都司、游擊、參將、副將、鎮守總兵官、提督總兵官。

西園中甲黃氏以武義大夫為燈號


英坑黃氏有一支是來自西園中甲,黃振玉的始祖也就是西園中甲人,也回鄉至西園中甲黃氏家廟晉匾,中行「武義大夫」上款:「署理廣東香山協副總兵官印務調任崖感水陸等地方參將黃振玉奉天誥命. 四世封贈」下款「乾隆四十五年朔日敬立」
《金門志》:「署海壇總鎮兵;有清聲.請終養歸.迨父母卒後,朝廷起用不復出.」
就英坑黃氏族譜載黃振玉父:「十世克憲、諱聰、號士炳、誥贈武義大夫,卒於乾隆戊子年十月十二日、葬在海壇山」。乾隆戊子年就是乾隆三十三年,《金門志》的意思是父母卒後不復出當官了,事實上他致仕很多年之後在乾隆四十一年才又復出當官,任臺協右營遊擊,或許之後有子留台,因此約在民國八十幾年,有『武義大夫』的後裔由台灣台中回到英坑尋根。

匾上的官銜也是個新出現,不在前文之中提過,先說一下職官前面的「署理」,清代的署任制度是在承襲前朝明代「署某職事」的基礎上,經歷朝不斷完善而形成。署任廣泛存在於清代各部院、八旗各營、派駐大臣、督撫大員及州縣各級官員任用中,與正任、實授相對,是為官員因事因病離任或出缺而導致權力出現真空時,擇員臨時性代職或試職的制度。

「廣東香山」就是地名,國父的故鄉。《明清臺灣檔案彙編》查到:「兵科抄出,閩浙總督鐘音題前事,內開:竊照福建臺灣水師右營遊擊黃振玉學補廣東平海營參將,所遺員缺准部咨行,揀選調補。」再查清代檔案,珠批於乾隆43年12月,原本的香山協副將陳大魁返鄉離營守制丁憂,所遺的香山協副將印務則由平海營參將黃振玉署理。再來就是個「協」字,是綠營的組織編制有:鎮、、營、汛。「副總兵官」香山協只是副將級。按清代武備官制,漢軍用綠旗,通稱「綠營」,分駐各省。綠營最高統軍官為提督,下設鎮(長官為總兵)、協(長官為副將)、營(長官為參將、游擊、都司、守備等,職級依次下降)、汛(長官為千總、把總等)四級,逐級統屬。在匾上的職應該是以崖感水陸等地方參將,去代理香山協副將之職。崖感指的是現在的海南省,光緒崖州志》:「國朝順治九年,(崖州)設游擊一員。雍正八年,改為參將一員。道光十二年,改為副將一員,統轄崖感水陸官兵,輪巡洋面,控制黎疆」。崖感是指崖州跟感恩這二地方的合稱。光緒崖州志》載:「黄振玉福建同安人,四十四年任、三年任。」能查到的最後官職就是崖感水陸等地方參將了,參將跟散職官武義大夫皆是正三品。

最後則是「奉天誥命. 四世封贈」看過金門許許多多的匾,這是唯一見到的,清代的誥命、敕命是皇帝封贈官員名號、貴族爵位用詔令文書,是皇帝榮寵臣下的象徵,也是受封人員顯貴身份與地位的憑證文書也就是「告身」。上榮祖考、下蔭子孫。這裡的封贈就是「武義大夫」,這不是實權官位,只是虛職等級差別的稱號,稱為散職官,伴隨官員終老,維繫著官員退職後的待遇,由封贈品階的高低來決定薪俸、給田免課、刑罰、班序、車輿、著裝以及喪葬、諡號等方面的標準。四世封贈,生為封,死為贈,也就是受封之人當時已卒,三品只能封贈二代,祖父母、父母、本人及妻,查清代檔案可知其原因,乾隆45年正月、奏為據情廣東崖州營參將黃振玉等、呈請將本身妻室應得封典貤贈曾祖父母等人事。也就是將本身的誥封轉給曾祖父母,這樣的方式稱為貤贈,所以下有四世封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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